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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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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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6031601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60316012_Attach01.pdf)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106年12月26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15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