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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12-29 | 點閱數: 1208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蔡宗宏
電話:(03)3322101~7530
傳真:(03)3333275
電子信箱:10017426@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 桃教秘字第106010714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來文1本文呈現檔、來文1附件1、公文說明 (1060107140_Attach01.PDF 1060107140_Attach02.PDF 1060107140_Attach03.docx)

 

主旨: 函轉行政院有關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之休假補助等相關事宜,自107年起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06年12月26日府秘事字第1060308099號函轉行政院106年12月18日院授人綜字第1060064362號函辦理。
二、 工友自107年1月1日起仍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請領休假補助費,惟工友每年休假補助費上限改以其實際休假日數為計算基礎,說明如下:
(一) 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部分,以工友當年度實際休假日數核給1日新臺幣(以下同)1,143元,最高以14日核給1萬6,000元為限。
(二) 逾上開14日以外之特別休假,按工友實際休假日數核給1日600元,未達1日者,按日折半支給。
(三) 餘有關補助方式(包括自行運用額度、觀光旅遊額度等)等相關事宜,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辦理,惟是否列屬自行運用或觀光旅遊額度之區別,以工友實際休假日數為判斷依據。
三、 為符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工友之特別休假,不受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休假改進措施所定至少應休假14日,及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規定之限制;其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處理(包括折發工資及可否保留等),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 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人綜字第1060034202號函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五、 另本局106年12月27日府106年12月26日府秘事字第1060312231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2月21日總處綜字第1060064789號函,為利貴校辦理所屬工友107年休假補助費等事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旨揭Q&A供參,並上載於該總處網站工友管理專區(網址https://goo.gl/V5Ttqc)及國民旅遊卡網站最新消息項下,請貴校自行下載使用。
六、 檢附行政院、本府原函影本及公文說明各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國立武陵高級中學、國立桃園高級中學、國立內壢高級中學、國立陽明高級中學、國立楊梅高級中學、國立龍潭高級中學、國立桃園啟智學校、國立中壢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國立中壢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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