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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12-29 | 點閱數: 1047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王怡文
電話:03-3322101~7355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1053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60312591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10603125911_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子女修畢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舞蹈學系七年一貫制ㄧ至三年級課程,復應考至四年制大學ㄧ年級就讀,其子女教育補助支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6年12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64761號書函辦理。
二、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說明七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三、 次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人事總處)93年2月10日局給字第0930003097號函規定略以,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臺藝大)舞蹈學系為七年一貫制學制,該學系招收國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學生,修業七年,屬大學學系,依規定ㄧ至七年級均依大學學雜費徵收標準收取,爰公教員工子女就讀該學系,其教育補助依公立大學標準支給。
四、 公務人員子女就讀臺藝大舞蹈學系七年一貫制ㄧ至三年級,已依前開函釋規定,以公立大學標準支給子女教育補助,復改就讀四年制大學學程,基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之意旨,其於四年制大學就讀之ㄧ至三年級,不得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五、 檢附人事總處原書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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