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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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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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6031912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60319128_Attach01.PDF 1060319128_Attach02.DOC 1060319128_Attach03.DOCX 1060319128_Attach04.DOC 1060319128_Attach05.PDF) |
主旨: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54473號函辦理,並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二、 | 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約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8日調整為14日。 |
(二) | 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得採計其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期間之年資。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