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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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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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7001781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70017817_Attach01.pdf)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4點及第9點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月19日總處給字第10700307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