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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1-29 | 點閱數: 827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張燦澐
電話:(03)332-2101 #7357
電子信箱:1001982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7001781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70017817_Attach01.pdf)

 

主旨: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4點及第9點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月19日總處給字第10700307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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