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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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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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07000175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函釋 (1070001750_Attach01.PDF)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函釋有關師資生持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參加代課、代理教師甄選資格說明,詳如附件,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152188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 |
副本: |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人事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