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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2-12 | 點閱數: 938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王昭人
電話:03-3322101#7592
電子信箱:cjwang@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高字第107000175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函釋 (1070001750_Attach01.PDF)

 

主旨: 函轉教育部函釋有關師資生持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參加代課、代理教師甄選資格說明,詳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152188號函辦理。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
副本: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人事室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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