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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3-26 | 點閱數: 785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邱雅歆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1001929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7002255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說明一

 

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學校教師曾任交通部台南電信局業務員年資,得否併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3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36242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書函1份。
二、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第2項)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審定合格之校長、教師、助教;及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第3項)前項所稱教職員,以編制內有給專任者為限。」同條例細則第53條規定:「教職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曾任其他有給專任人員年資併計及退休金、撫慰金基數內涵,仍適用本細則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修正施行前規定。……。」復查85年2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依本條例退休之學校教職員,其任職已逾本細則第3條所稱之年資者,左列曾任有給專任年資得合併計算:……五、曾任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未按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經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
三、 次查教育部104年8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171796號函略以,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係以編制內、專任、合格及有給為原則。交通事業人員無資位年資,因非屬依法律任用審定之編制內有給專任年資,核與上開退休年資採計規定不符。又依「交通部電信總局業務服務員管理要點」進用之業務服務員年資如未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核給退休金,前經銓敘部86年5月14日86台特二字第1434205號函釋以,從寬比照臨時人員年資採計規定,採計至61年12月止。
四、 基於公教退休年資採計衡平,教師曾任交通事業機構業務服務員之年資,比照前開銓敘部86年5月14日函辦理。爰旨揭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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