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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3-28 | 點閱數: 1567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黃彥翔
電話:(03)3322101~7331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000049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07000190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70001907_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銓敘部釋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撤銷任用人員之考績獎金應否追還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7年3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3455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旨揭銓敘部函釋說明,依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依其任職期間工作績效表現所為之考績經撤銷後,原支領之考績獎金,除依同條第1項第2款情事(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外,均不予追還。
三、 又為避免發生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始發現其於任用時有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請各機關依任用法第4條規定確實辦理查核。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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