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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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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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7000190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70001907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釋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撤銷任用人員之考績獎金應否追還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7年3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3455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旨揭銓敘部函釋說明,依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依其任職期間工作績效表現所為之考績經撤銷後,原支領之考績獎金,除依同條第1項第2款情事(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外,均不予追還。 |
三、 | 又為避免發生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始發現其於任用時有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請各機關依任用法第4條規定確實辦理查核。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