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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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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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高字第107003063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1070030634_Attach01.PDF 1070030634_Attach02.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107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等業務,請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16日臺教師(三)字第1070056679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業務,擬於107學年商借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3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
(四) | 辦理業務: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107年4月30日(星期一)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nixon@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17,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師資培及藝術教育司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簡歷表」各1份供參。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 |
副本: | 本局國中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