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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4-23 | 點閱數: 146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王昭人
電話:03-3322101#7592
電子信箱:cjwang@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高字第107003063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1070030634_Attach01.PDF 1070030634_Attach02.PDF)

 

主旨: 轉知教育部107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等業務,請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16日臺教師(三)字第1070056679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業務,擬於107學年商借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3、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3年。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四) 辦理業務: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107年4月30日(星期一)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nixon@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17,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教育部師資培及藝術教育司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簡歷表」各1份供參。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
副本: 本局國中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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