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3
  • slider image 643
  • slider image 664
  • slider image 644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4-24 | 點閱數: 166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王昭人
電話:03-3322101#7592
電子信箱:cjwang@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高字第107003128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1070031280_Attach01.PDF)

 

主旨: 轉知教育部107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師資職前教育等業務,請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18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055965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為辦理師資職前培育相關業務,擬於107學年度商借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商借資格
1、 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具3年以上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對教育行政富有熱忱者,具有行政經驗為佳。
3、 熟悉電腦軟體文書操作。
4、 未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並得續聘,以2年為限,至多再延長2年。
(三) 工作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四) 工作內容:師資職前培育等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107年4月30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及自傳以電子郵件寄至kiyouiku@mail.moe.edu.tw,電話02-7736-6224,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遴選之。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
副本: 本局國中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