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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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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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秘字第107003256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來文1本文呈現檔、來文1附件1 (1070032560_Attach01.PDF 1070032560_Attach02.PDF)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加班補休相關事宜,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07年4月23日府秘事字第1070087654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4月13日總處綜字第1070037858號函辦理。 |
二、 | 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於本(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3月1日施行;同法施行細則於同年2月27日修正發布。 |
三、 | 復查修正後勞基法第32條之1規定略以,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規定略以,勞基法第32條之1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
四、 | 次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業經行政院本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爰各機關學校工友除每小時加班費支給標準之計算,依上開要點第2點規定外,餘有關加班補休相關事宜,應依前開勞基法相關規定及函釋辦理。 |
五、 | 該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關工友加班補休相關函釋,與勞基法相關規定意旨未符部分,自本年3月1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