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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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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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7002899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五 (1070028996_Attach01.pdf 1070028996_Attach02.doc) |
主旨: | 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因「育嬰」、「侍親」、「依法應徵服兵役」、「延長病假期滿」及「因公傷病公假期滿」等5類事由申請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
說明: |
一、 | 旨揭事項本局前業於105年3月17日以桃教人字第1050017928號函,授權由各校本權責核准後函知申請人,並隨函檢附原申請相關資料影本副知本局(如附件1)。 |
二、 | 除旨揭5類留職停薪案件由各校自行核准外,其餘教師因「借調」、「國內外進修或研究(期滿延長)」、「奉派協助友邦」、「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及「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等5類事由申請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仍維持現行程序,函報本局備查。 |
三、 | 查105年8月26日修正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第3項及第6條規定略以,教師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育嬰提出留職停薪者,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迄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必要時得由服務之學校、機構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以作為核准之參考。 |
四、 | 次查前開辦法修正意旨,係為考量現場教育特殊性,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並為維護教師尊嚴,避免少數人員於寒暑假復職又申請於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迄日應為學期終了日(即1月31日或7月31日)為原則。惟倘教師之子女於開學期間滿3歲者,無法以學期終了日為迄日,或教師與學校協商同意者,可不受迄日為學期終了日之限制。 |
五、 | 檢附留職停薪作業手冊範本1份供參(如附件2)。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