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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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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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7003446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1070427臺教人(三)字第1070020912C號函、教育部令-臺教人(三)字第1070020912B號、銓敘部1070424 部銓四字第10743071391號函 (1070034467_Attach01.pdf 1070034467_Attach02.pdf 1070034467_Attach03.pdf) |
主旨: | 轉知有關教育部函送「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解釋令及銓敘部107年2月5日部銓四字第10743071391號函影本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20912C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立中壢幼兒園、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桃園市立桃園幼兒園、桃園市立八德幼兒園、桃園市立蘆竹幼兒園、桃園市立大園幼兒園、桃園市立大溪幼兒園、桃園市立龜山幼兒園、桃園市立平鎮幼兒園、桃園市立新屋幼兒園、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桃園市立龍潭幼兒園、桃園市立楊梅幼兒園、桃園市立南崁幼兒園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