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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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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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7010195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70101959_Attach01.pdf 1070101959_Attach02.pdf) |
主旨: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4月25日局考字第0920053614號書函,自107年4月30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4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7003927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旨揭書函有關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等規定已不合時宜,且有關女性受僱者生理假,現行係依勞動部主管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爰自107年4月30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