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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5-08 | 點閱數: 913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林芳儀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910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7010195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70101959_Attach01.pdf 1070101959_Attach02.pdf)

 

主旨: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4月25日局考字第0920053614號書函,自107年4月30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4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7003927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旨揭書函有關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等規定已不合時宜,且有關女性受僱者生理假,現行係依勞動部主管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爰自107年4月30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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