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林芳儀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9105@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7010836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70108365_Attach01.pdf 1070108365_Attach02.pdf 1070108365_Attach03.pdf 1070108365_Attach04.pdf 1070108365_Attach05.pdf 1070108365_Attach06.pdf 1070108365_Attach07.pdf) |
主旨: |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均自107年5月4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7004000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為配合上開哺乳時間之規定,原人事局88年5月28日88局考字第011224號書函、91年8月16日局考字第09100296411號書函、92年3月21日局考字第0920006402號書函及93年5月3日局考字第09300117181號函釋,均自107年5月4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