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林芳儀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9105@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7011626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70116268_Attach01.pdf 1070116268_Attach02.pdf)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88年3月24日台88院人政考字第200208號函,自107年5月14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7年5月14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409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為配合上開哺乳時間之規定,是以旨揭函釋自107年5月14日起停止適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