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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5-17 | 點閱數: 811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鈺勝
電話:(03)3322101~7333
電子信箱:1001578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7011882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1070118822_Attach01.pdf 1070118822_Attach02.pdf)

 

主旨: 檢送考試院107年5月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074485085號函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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