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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5-22 | 點閱數: 869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張燦澐
電話:(03)332-2101 #7357
電子信箱:1001982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7011547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70115472_Attach01.pdf)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請增加班費經費案件處理原則」自107年5月1日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14日總處給字第107004085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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