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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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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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7000353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70003531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以,同意夫妻均為公務人員,得以養育3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事由,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7年5月29日部銓四字第10745110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