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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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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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7012715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70127150_Attach01.pdf 1070127150_Attach02.pdf 1070127150_Attach03.pdf 1070127150_Attach04.pdf)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3項及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5月11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7年5月24日部退三字第107450175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