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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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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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7004020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本市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比照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由6個月延長為1年,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及本府107年4月16日府人考字第1070084791號函規定,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
二、 | 考量現行學校公務人員,已依前開函釋規定,各項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避免學校內同樣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補休期限規定,有失公允,爰本市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自107年5月1日起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
副本: | 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本府教育局人事室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