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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6-05 | 點閱數: 868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邱文欽
電話:(03)3322101轉7572-7574
電子信箱:1000552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7004020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市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比照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由6個月延長為1年,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及本府107年4月16日府人考字第1070084791號函規定,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二、 考量現行學校公務人員,已依前開函釋規定,各項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為避免學校內同樣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補休期限規定,有失公允,爰本市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自107年5月1日起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副本: 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本府教育局人事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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