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7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6-14 | 點閱數: 149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邱雅歆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1001929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7004698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70046986_Attach01.PDF)

 

主旨: 有關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稱私立學校是否包括私立幼兒園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6月6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7359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1份。
二、 查退撫條例第77條規定:「(第1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現為新臺幣(以下同)22,000元)復查教育部107年5月14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53003B令訂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本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再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條規定略以,幼兒園係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
三、 據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國內私立學校,且每月支領薪酬超過22,000元,始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至私立幼兒園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之機構,爰非屬退撫條例第77條所稱之私立學校範圍。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副本: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