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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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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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力字第107000422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70004220_Attach01.PDF 1070004220_Attach02.pdf) |
主旨: | 銓敘部函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該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以部特四字第1074436388號、衛部醫字第1071663080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7年6月26日部特四字第107452053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