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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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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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7004996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70049965_Attach01.pdf 1070049965_Attach02.pdf) |
主旨: | 有關因公殉職同仁當年度未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之休假補助費餘額,得否逕核撥其遺族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107年6月14日府人考字第1070142579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副本影本及其附件1份。 |
二、 |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當年具有14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14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4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另依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及銓敘部91年4月23日部法二字第0912124139號函意旨,公務人員休假補助係附屬於休假,且其請領須以於當年度有休假事實為前提,爰如公務人員未申請休假,自無法請領休假補助費。 |
三、 | 依前開規定,因公殉職同仁因已無休假可能,無法再請領休假補助費餘額,惟基於從優照顧因公死亡人員家屬,及有助於國家對於公務人員冒險犯難、戮力從公之肯定,殉職同仁如經銓敘部審定符合因公死亡核發撫卹金之情形,同意放寬以其休假年資計算,核實按到公日數計發未休假加班費。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