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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8-08 | 點閱數: 779
桃園市政府 書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李璧如
電話:03-3322101-7355
電子信箱:10026384@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7019499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1070194994_Attach01.pdf)

 

主旨: 轉知行政院90年11月29日台九十人政給字第211343號函訂頒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第2款「特殊案件」各目規定之審核原則,自107年8月2日起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107年8月2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4787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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