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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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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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7019499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70194994_Attach01.pdf) |
主旨: | 轉知行政院90年11月29日台九十人政給字第211343號函訂頒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第2點第2款「特殊案件」各目規定之審核原則,自107年8月2日起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107年8月2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4787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