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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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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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
發文字號: | 桃市平民字第107003048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070030481_Attach01.doc 1070030481_Attach02.doc 1070030481_Attach03.doc 1070030481_Attach04.doc 1070030481_Attach05.doc 1070030481_Attach06.doc 1070030481_Attach07.doc 1070030481_Attach08.doc 1070030481_Attach09.doc 1070030481_Attach10.doc 1070030481_Attach11.doc 1070030481_Attach12.doc 1070030481_Attach13.doc 1070030481_Attach14.doc 1070030481_Attach15.doc 1070030481_Attach16.doc 1070030481_Attach17.doc 1070030481_Attach18.doc 1070030481_Attach19.doc 1070030481_Attach20.doc) |
主旨: | 檢送本所辦理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名冊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07年8月3日桃選一字第1073150106號函,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需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如直轄市選舉委員會或各區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貴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惠予協助辦理,並請轉知所屬機關學校,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 |
二、 |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訂於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
三、 | 請貴校依所屬附件填妥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名冊,於107年9月10日前免備文以電郵方式(10010534@mail.tycg.gov.tw)送本所民政課彙辦。 |
四、 | 為選務工作順利進行,請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 |
正本: | 桃園市平鎮區山豐國民小學、桃園市中壢區中平國民小學、桃園市立中壢國民中學、桃園市平鎮區文化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北勢國民小學、桃園市立平南國民中學、桃園市平鎮區平興國民小學、桃園市立平興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平鎮國民中學、桃園市平鎮區宋屋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忠貞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桃園市立東安國民中學、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南勢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復旦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新勢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新榮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義興國民小學 |
副本: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