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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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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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7006497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70064976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學校已退休教師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辦理自願退休,得否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3條第4項規定排除適用退休所得重新審定一案,經教育部函釋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7年8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3237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供參。 |
二、 | 查退撫條例第33條第4項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一、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二、因前款以外之情形,以致傷病且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
三、 | 次查教育部107年5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073164號函規定略以,依退撫條例第33條第4項規定,退休所得調降方案之排除對象,於已退休教職員,除因執行職務時致傷病命令退休者得依其退休時審定情形直接排除適用外,其他因執行職務以外之情形而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已因該傷病致全身癱瘓或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則須由當事人或其家屬提出相關醫療證明文件,由原服務學校報由主管機關據以排除其適用退撫條例第37條規定。另前述「全身癱瘓或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之認定時點,於107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者,以主管機關審定其退休所得調降方案時之事實為準,爰所詢疑義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除外)、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