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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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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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7000539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70005398_Attach01.pdf)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書函以,有關退休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請領退撫給與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7年8月20日部退三字第1074582312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依銓敘部前開書函以,公務人員如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其退休金或資遣給與,除可選擇匯入受監護人本人帳戶外,亦得選擇匯入監護人帳戶,惟法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使用,應依民法第1101條等有關規定辦理,另考量同一法制之相同法理,公務人員遺族退撫給與之發給及使用,亦應照上開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