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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9-17 | 點閱數: 643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林芳儀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910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07000557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70005575_Attach01.pdf 1070005575_Attach02.pdf 1070005575_Attach03.pdf)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說明,得核給公假,並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銓敘部補充說明相關令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7年8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7463628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1份。
二、 查公務人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者,考量該等事項仍屬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之一環,且有助於警察或司法機關釐清案情,爰得比照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釋意旨,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核給公假。
三、 另查退撫法暨其施行細則分別經106年8月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及107年3月21日考試院令訂定發布,均自107年7月1日施行,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並自同日停止適用,是以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及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釋所載依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認定事項,現應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第23條規定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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