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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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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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7000557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70005575_Attach01.pdf 1070005575_Attach02.pdf 1070005575_Attach03.pdf)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說明,得核給公假,並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銓敘部補充說明相關令釋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7年8月28日部法二字第107463628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1份。 |
二、 | 查公務人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者,考量該等事項仍屬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之一環,且有助於警察或司法機關釐清案情,爰得比照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釋意旨,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核給公假。 |
三、 | 另查退撫法暨其施行細則分別經106年8月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及107年3月21日考試院令訂定發布,均自107年7月1日施行,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並自同日停止適用,是以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及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釋所載依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認定事項,現應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第23條規定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