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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9-17 | 點閱數: 535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林芳儀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910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7022431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70224310_Attach01.pdf 1070224310_Attach02.pdf)

 

主旨: 重申公務人員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規定減少工作時間,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8月31日總處培字第107005045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公務人員如確有撫育未滿3歲子女之需要,得依性平法第2條、第19條及第21條規定,向服務機關申請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相關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至有關上開人員俸給應如何扣除部分,請依銓敘部95年6月14日部法一字第0952643849號書函規定,以其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出當月「日薪」,再以其當月日薪除以上班時數8小時,計算出當月「時薪」後,乘以當月所減少之工作總時數扣除之。
三、 另各機關所屬約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清潔隊員、測量助理、臨時人員、約用人員、契進人員等,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請逕依該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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