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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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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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70230733號 |
速別: | 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70230733_Attach01.pdf 1070230733_Attach02.pdf 1070230733_Attach03.pdf 1070230733_Attach04.pdf)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函以,「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已修正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8月28日修正發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9月5日部退四字第107463655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摘述如下: |
(一) | 考量聘僱人員退離給與尚無年金保障,為健全其退離權益,本辦法新增第8條之1明定自107年7月1日後,新到職之聘僱人員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及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 |
(二) | 本辦法修正生效時仍在職之聘僱人員得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3個月內(至107年11月27日止)填具選擇書1式2份,選擇自107年7月1日起改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提繳退休金或繼續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提存離職儲金,一經選定,即不得變更;未於期限內選定者,視同選擇繼續提存離職儲金,各機關學校應即轉知當事人上開事項,並應依其選擇配合變更聘僱契約內容。 |
(三) | 聘僱人員如未具適用勞退條例提繳退休金規定之身分者,仍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提存離職儲金。 |
三、 | 各機關學校如有聘僱人員(改)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者,應依本辦法及勞退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提繳退休金,申報相關作業事項請依銓敘部前開函說明二(六)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