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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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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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7023908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70239083_Attach01.pdf 1070239083_Attach02.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補充說明該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以及參照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解釋,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上開所稱之「哺乳期間」係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