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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10-05 | 點閱數: 306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林芳儀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910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7023908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70239083_Attach01.pdf 1070239083_Attach02.pdf)

 

主旨: 有關銓敘部補充說明該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以及參照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解釋,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上開所稱之「哺乳期間」係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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