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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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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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7000633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70006332_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以,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民國107年7月1日修正施行時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其選擇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者復經機關聘(僱)用時,是否仍得繼續參加離職儲金疑義,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7年10月4日部退四字第10746511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