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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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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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70084026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700840261_Attach01.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4條第1項及第39條第1項適用疑義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40063號書函辦理,檢附原書函1份供參。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