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陳智芬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47800@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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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700980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70098010_Attach01.PDF 1070098010_Attach02.ODT 1070098010_Attach03.PDF 1070098010_Attach04.pdf) |
主旨: | 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業經教育部於107年11月16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107年1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E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1份。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蔡欣瑾小姐(電話:02-77365937)。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