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許美琪 電話:(03)3322101分機7323 電子信箱:10012455@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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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7028952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70289529_Attach01.pdf 1070289529_Attach02.tif) |
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得否兼任地方行政法人特定職務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1月14日總處組字第107005615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