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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11-26 | 點閱數: 557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林芳儀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910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7029719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70297191_Attach01.pdf 1070297191_Attach02.pdf)

 

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及第19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本次修正主要係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三、 另本府前於106年6月27日以府人考字第1060120825號函規定,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人員之特別休假以「半日」為請假單位,惟考量本府員工差勤管理之一致性及衡平性,有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之特別休假、婚假及喪假請假單位,自即日起比照請假規則改為「得以時計」。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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