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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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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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7029719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70297191_Attach01.pdf 1070297191_Attach02.pdf) |
主旨: | 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0條及第19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本次修正主要係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
三、 | 另本府前於106年6月27日以府人考字第1060120825號函規定,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人員之特別休假以「半日」為請假單位,惟考量本府員工差勤管理之一致性及衡平性,有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之特別休假、婚假及喪假請假單位,自即日起比照請假規則改為「得以時計」。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