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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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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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7000718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70007189_Attach01.pdf) |
主旨: | 轉知銓敘部書函以,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2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7年11月15日部退三字第1074665833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