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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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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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7029311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1070293113_Attach01.pdf 1070293113_Attach02.odt 1070293113_Attach03.pdf 1070293113_Attach04.pdf) |
主旨: | 有關「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1月19日修正發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7年11月19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6312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旨揭辦法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修正引述法律(規)名稱,另第10條刪除有關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之規定,並增列請領保險年金給付時,不適用第1項但書規定(即應全數繳回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