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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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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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7010236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1070102368_Attach01.PDF 1070102368_Attach02.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書函以,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107年6月23日以後轉任教育人員者為適用對象,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依教育部107年11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203877號書函辦理,併附原書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