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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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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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7000750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Attach03.pdf Attach04.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第3點規定,並溯自107年7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7年11月29日部退五字第107466946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銓敘部考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因病致死,其發病原因與職責繁重是否具因果關係,非旨揭參考指引第3點規定所應論究,而係規範於第4點戮力職務之評估標準,爰修正第3點文字。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