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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12-11 | 點閱數: 695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陳智芬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47800@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7009801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1070098010_Attach01.PDF 1070098010_Attach02.ODT 1070098010_Attach03.PDF 1070098010_Attach04.pdf)

 

主旨: 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業經教育部於107年11月16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07年11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196675E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1份。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蔡欣瑾小姐(電話:02-77365937)。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復興區立幼兒園除外)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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