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林芳儀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9105@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7031032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Attach03.pdf Attach04.pdf Attach05.pdf) |
主旨: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 |
(二) | 增訂約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14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之規定。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參事辦公室 (含附件) 、顧問辦公室 (含附件) 、技監辦公室 (含附件) 、參議辦公室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