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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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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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7010795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影本與相關附件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07年12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212874C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