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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12-20 | 點閱數: 71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李佳芬
電話:03-3322101#7573
電子信箱:1003465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7010795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主旨: 函轉教育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影本與相關附件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7年12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212874C號函辦理。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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