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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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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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高字第107030957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勞動部函及附表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勞動部有關「非屬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行為」函文及附表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2月6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153217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勞動部函文重點如下: |
(一) | 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略以:「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又所謂『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
(二) | 基於全球化及經濟社會時空環境改變,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文化等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勞動部經彙整各式態樣,收集相關函釋及各界意見,爰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為,尚非屬本法第43條規定之範疇,無須申請許可。附表係列舉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樣及判斷要件,倘若不在附表列舉範圍內,仍應依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
(三) | 相關問題請逕洽勞動部(承辦人:洪一男,電話:02-89956182)。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高中(含特教學校)、本市各市立國中小、本市各私立高中職 |
副本: | 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本府教育局高中科除外) (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