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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12-26 | 點閱數: 698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承辦人:李婷妮
電話:(03)3322101#7595
電子信箱:10029839@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高字第1070309570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勞動部函及附表 (Attach01.PDF Attach02.PDF)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勞動部有關「非屬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行為」函文及附表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2月6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153217號函辦理。
二、 旨揭勞動部函文重點如下:
(一) 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略以:「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又所謂『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二) 基於全球化及經濟社會時空環境改變,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文化等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勞動部經彙整各式態樣,收集相關函釋及各界意見,爰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為,尚非屬本法第43條規定之範疇,無須申請許可。附表係列舉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樣及判斷要件,倘若不在附表列舉範圍內,仍應依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 相關問題請逕洽勞動部(承辦人:洪一男,電話:02-89956182)。

 

正本: 本市各市立高中(含特教學校)、本市各市立國中小、本市各私立高中職
副本: 本府教育局各科室(本府教育局高中科除外)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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