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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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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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7029876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docx Attach02.docx)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檢送「桃園市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一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