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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1-04 | 點閱數: 1803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林芳儀
電話:03-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001910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7031429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府適用勞動基準法且領有國民旅遊卡人員,休假補助費請領規範調整(含清潔隊員、測量助理、臨時約聘僱、交通助理及約用人員),並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 本府前於107年11月23日以府人考字第1070297191號函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人員自同日起比照公務人員,特別休假改為「得以時計」;嗣行政院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增訂公務人員應休畢日數之休假,應請半日以上之休假,始得請領休假補助,以及修正工友(含技工、駕駛)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逾14日以外之國內休假,於年終累計未達1日之時數按比例支給休假補助費等規定。
二、 考量旨揭人員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同屬適用勞基法且領有國旅卡休假補助費人員,基於差勤管理之一致性及衡平性,爰將旨揭人員請領休假補助費規定調整如下,並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
(一) 國旅卡休假補助費部分:比照公務人員請領休假補助費方式,需請特別休假半日以上(上午半日或下午半日)始得持國旅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費(註:請休假半日以上,持國旅卡至特約合格商店刷卡消費,始得視為合格交易;如請休假為1至3小時者,持國旅卡消費不符上開請領休假補助費規定),並以累計至當年底實際總休假日時數,核算休假補助費,未達1日之時數,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按:1,143元÷8小時=143元/時,惟仍應於實際持國旅卡消費之額度內支給)。
(二) 逾14日以外之國內休假補助費部分:得以時計,於年終一併結算,至年終累計未達1日之時數,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按:600元÷8小時=75元/時)。
(三) 未休畢之休假部分:依勞基法規定折算工資或保留遞延次一年度實施,保留至次年實施之休假日時數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
(四) 有關使用國旅卡之使用方式,包括自行運用額度、觀光旅遊額度、使用行業別、請休假接續假日之消費計算等相關事宜,仍均比照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
三、 另本府106年8月14日府人考字第1060192573號函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108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副本: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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