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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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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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8000041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15年,因併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其他職域年資以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得否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核發補償金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8年1月17日部退四字第1084669243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電子檔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處人事管理員(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