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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游光明 - 教務處 | 2019-02-14 | 點閱數: 692

 

1.本學期原核准有案及新申請核定者期限自開學後至108年3
月11日止,第一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二學期核辦;但本
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各校請領本項公費或申請
補助本項公費,請在每年4月底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爰
請各校於開學當週公告受理本要點第2至3點就學費用優待
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
維護學生權益。

2. 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及延長撫卹)請依本要點第5點
規定,檢具申請書(如本要點附表一)及有效證件等,函
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倘校內同時有
舊生,請俟新申請者核定後,併同舊生資料一併辦理請
款。
3.詳洽設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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