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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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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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考字第108000080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Attach01.pdf) |
主旨: | 有關銓敘部釋示,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受考人,係指具票選委員選舉權(含被選舉權)之人員,不含機關首長,請查照轉知。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8年2月11日部法二字第1084723844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查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規定,考績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受考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受考人占機關受考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受考人人數在20人以上者,至少2人。茲以機關首長不得擔任考績委員,亦非屬本機關受考人,未具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權(含被選舉權),自不應列入考績委員性別比例之計算,是上開組織規程第2條第3項規定考績委員之性別比例計算,自不含機關首長。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人事處)、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
副本: |